65岁农民工工作时突发疾病去世,法院:仍可认定为工伤
农民工老李在年满60岁后,继续在原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但却在工作中意外病倒去世。法院审理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亦可认定工伤,老李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其生前所在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老李生于1958年,从2007年起,老李就在一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0年之后,该公司不再为老李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老李达到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续签劳务合同,并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21年11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老李在该公司业务区域内的某垃圾转运站倒垃圾时突然失去意识,被送至医院抢救。次日老李病情危重,经其家属要求被送回家乡当地医院治疗,在转运途中老李死亡,并于当日下午下葬。
2022年8月,老李的儿子李先生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9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该公司不服,于是提起诉讼。
老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老李受到伤害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法院认为,老李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老李为务工农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在其工作区域内倒垃圾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死亡的情形,相关公司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指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亦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进行工伤认定、确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此外,如果超龄农民工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同工伤。
在老李的案例中,尽管他超过了退休年龄且没有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但他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发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间非工作时间或倒垃圾非工作内容,因此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老李在转院途中死亡,不影响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编辑 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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