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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以事实为依据 用人单位否认无效

2024-05-22 23:34:02潍坊融媒佚名查看次数:121

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要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除书面劳动合同外,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表等都是有效的证明材料。确立劳动关系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合法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对劳动者的工伤进行赔偿。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都以事实为依据,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用人单位起诉撤销工伤认定被依法驳回。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6日,牟某在某电子公司工作时,不慎扭伤右足,经诊断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2022年4月11日,牟某向辖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裁决书,认定牟某与该电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电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9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牟某与该电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地人社局于同年12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该电子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审查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责。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确认该电子公司与牟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电子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推翻该事实,不予采信。牟某受伤时正在该电子公司工作,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当地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中止、恢复、调查取证、送达举证通知书等程序,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电子公司要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该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楚金福表示,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用人单位应该主动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承担起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劳动者工伤的情形,本案中牟某的情况符合本条法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用人单位未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辖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本案基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劳动者在遇到工伤事故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可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韶华

通讯员:李晓林

编辑: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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