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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最高“报”5万!这些人群新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016-12-14 10:00:56新晚报佚名查看次数:451

    哈尔滨日前出台《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将五大类9种人员全面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新增受惠人群

  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已退出贫困人口且在攻坚期内的人员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新《办法》都说了啥,看看民政部门的权威解读。

  哪些人能享受医疗救助?
  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4、扶贫部门认定的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退出贫困人口且在攻坚期内的人员;
  5、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各类患者如何认定?
  重度残疾人:
  是指由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是指当年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启动大病保险理赔的人员。
  因病致贫家庭:
  由民政部门认定。
  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标准:
  自申请救助之日起,前一年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是指其家庭为因病致贫家庭,且本人当年就医时启动大病保险理赔的人员。

  如何资助参保参合?
  资助参保参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全额资助,二是定额补助。
  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定额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救助都有啥?
  基本医疗救助分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啥条件能获门诊救助?
  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住院救助,能“报”多少钱?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能“报”多少钱?
  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启动大病保险的,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按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10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3、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4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3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啥情况能再享受慈善援助?
  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医疗援助专项基金,对患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流行性出血热等病种,经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系一次性援助,视情按一定比例给予援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新《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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