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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岁娃作保银行借3000万成年后判免还

2011-12-05 14:12:31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739

  据台湾《苹果日报》报道,台湾男子林寿山以7岁及4岁儿子当连带保证人,向台湾第一银行南高雄分行贷款3000万元(新台币,下同)竟获准,后来林寿山欠1185万元未还。他儿子林宗毅、林宗纬两兄弟成年后,林宗毅开始工作被第一银行发现,月薪每月被扣三分之一,两兄弟不服诉请免还,曾重判陈水扁无期徒刑的美女法官徐千惠判两兄弟胜诉免还。

  现年26岁及23岁的林宗毅、林宗纬兄弟,原与家人住在高雄,父亲林寿山开设“威龙产业”公司,从事滑雪用手套生产外销,1992年林父以公司名义向一银贷款,因两个儿子也列名公司股东,林父代替两儿子签字担任连带保证人,银行也核贷放款,但3年多后林寿山事业走下坡,无力偿还剩下的1185万元。

  一银展开15年追债行动,因林寿山无财产,一银追讨无门,直到2年前,林寿山长子林宗毅在一家半导体公司当工程师,因税务单位留下数据,一银马上找上门,依法按月扣他薪水三分之一,林宗毅才惊觉自己与弟弟林宗纬从小就背债千万元,他人生第一份薪水遭一银扣薪。

  林宗毅说:“我们当年那么小,帐不能算在我们头上。”因此与一银打官司,诉请“确认保证契约不存在”,请求法官判定父亲代他们签名作保的贷款契约无效,不必还款。

  第一银行认为,林氏两兄弟在父母同意下作保,两兄弟当时虽年幼,但列名公司股东,公司借到钱,两兄弟也间接获利,贷款合约应属有效,一银还拿出1996年高雄地院判决林氏兄弟应“返还借款”确定判决书,强调是依法追讨债务。

  徐千惠痛批:“第一银行核拨贷款及对保时,难道不知儿童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连带保证千万贷款能力,一银仅因林父同意,就准幼儿作保,应自负贷款风险。”她也批林寿山代儿签名作保是滥权,认为他同意儿子作保,并非以儿子利益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属“效力未定契约”,依“民法”第81条规定,林氏兄弟成年后,可不承认契约的法律效力,两兄弟既已诉请“确认保证契约无效”,这合约就应属无效,银行无权对两兄弟追债。

  林宗毅昨(4日)说:“我月薪3万多,怎么还得起,感谢法官让我卸下沉重负担,可以安心工作。”弟弟林宗纬目前在服役,他通过胞兄说:“感谢法官。”林父则拒访。

  1996年被一银追债后,林寿山就开始过着躲债的生活,林宗毅说:“父亲生意不好后,就搬家很多次,住过很多地方,最后在台北落脚,父母从事百合花销售工作。”他还说:“当年可能因搬家没收到开庭通知,法院就依银行单方说词判要还款,但当时他们读小学,就算出庭,要怎么辩论?”

  台湾“消基会董事长”苏锦霞表示:“保证人要有资力,银行让儿童当连带保证人很不妥适,肯定法院判决,这可让银行在核贷时更谨慎。”“儿童福利联盟处长”林武雄痛批:“银行不能只顾赚钱,也要对儿童多一点关怀。”

  “立委”赖士葆说,1995年“民法”修法后,未成年人不能当保人,至于1995年前的旧案,日前台当局“财委会”已提案要求,“金管会”需在6个月内清查未成年人担任连带保证人的案例,并要求银行改善。“银行局长”桂先农表示,针对未成年人当连带保证人的旧案,将要求银行个案和民众协商。

  至于一银发生父亲借钱、未成年子女作保状况,一银主管分析,可能是1992年借贷行为,当时尚未修“民法”,才发生未成年子女作保情事,目前内部正进一步了解案情及判决结果。

  至于林氏兄弟能否担任公司股东,熟谙法律人士说,“公司法”仅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未满7岁)或限制行为能力人(7岁以上、未满20岁)不得担任公司经理、董事、发起人及监察人,并未禁止未成年人担任股东。

  台湾第一银借款准幼童作保事件簿

  1992/08:当年7岁的林宗毅与4岁林宗纬,被父亲林寿山当连带保证人,向第一银行南高雄分行借款3000万元,银行竟核准贷款。

  1996/01:林父欠1185万元未偿还。

  1996/06:第一银行诉请林父、林氏兄弟还款。

  1996/09:林父及林氏兄弟未出庭,高雄地院判父子败诉确定,须还款。

  1999/01:林家搬到桃园、台北定居。

  2009/11:林宗毅领到人生第一份薪水,遭一银扣薪1/3。

  2011/12:林氏兄弟向法院诉请“确认保证契约不存在”胜诉,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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