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14周擅自终止妊娠 3年内不准再生
2011-03-31 10:51:58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233
据广西新闻网报道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法制办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规定:今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若擅自人流,3年内不准再生。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因选择“生男生女”而人工终止妊娠的只是全部终止妊娠的小部分,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多数是因为非婚怀孕或者已婚意外怀孕而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如果人工终止妊娠需要证明材料过多、过严,且实名登记,有可能使部分孕妇选择继续妊娠而“被超生”,或者选择医疗条件没有保障的私人诊所终止妊娠。
对此,《修订草案》拟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另外还拟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3年内不批准其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