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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将可报医保

2010-10-26 08:37:55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261

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立法解决异地就医难

   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异地就医难的问题给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带来很多不便。

   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金”,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应当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为此,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立法要点】

   直选人大代表
   应向选民作履职报告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履职报告是加强代表行使职责的有效形式。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直选的人大代表应以多种形式向选民作履职报告。

   此前的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建议根据许多地方人大已经形成的做法,对基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建议在草案增加一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在紧急情况下可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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