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在全国率先立法,暖心守护白衣天使
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用实际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图为核酸采样现场。(资料图/厦门日报记者 张江毅 摄)
全国首部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专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奋战在抗疫最前线,用实际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他们所面临的职业暴露风险也随之增加。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先行先试作用,精细精准关注医疗卫生人员身心健康,通过“小切口”立法的形式,在全国率先制定专项法规,构建起具有厦门特色、全流程的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体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郭晓芳说,这部法规为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预防减少职业暴露伤害发生、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贺菊英介绍,该法规及时回应社会发展需求、群众关切期待,采用“若干规定”的立法体例,坚持“管用几条写几条”的立法思路,结合厦门实际,探索制度创新,细化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工作作了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方青教授认为,这部法规在选题体例上展现了立法的高度和精度,在总体框架上彰显了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在制度细节上突出了立法的厚度和温度。
医疗卫生人员包括哪些?
《若干规定》所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护理、检验、预防、保健、药学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
执业(助理)医师
注册护士
药师(士)
技师(士)
以及乡村医生等人员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
《若干规定》所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疾病、危及生命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形,包括感染性职业暴露
化学性职业暴露
放射性职业暴露
其他职业暴露
【5大立法重点】
《若干规定》共19条,围绕保障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关心关爱其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突出问题导向,从明确各方职责、完善预防措施、加强应急处置、健全事后救济、落实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明确法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
《若干规定》坚持应保尽保的理念,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范围作出界定,在明确法规适用对象的同时,还将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管理、保障等工作人员,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实习、见习、接受培训人员都纳入法规的参照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又从立法层面上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概念作出界定,并明确职业暴露的损害情形。
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和职责要求
《若干规定》首先明确市、区政府职责,将职业暴露防护纳入卫生健康事业相关规划,并加大其投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职业暴露防护的政策措施,强化服务、指导、协调职能。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风险管控职责,建立健全防护工作制度,保障防护资金和人员投入,指导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有效防护,并由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的义务,要加强学习,接受培训考核,做到标准防护;规定医疗卫生相关行业协会的职责,配合做好防护培训、宣传等工作。
完善事前预防机制和保障措施
《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与防护相适应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用品器具;对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免费接种疫苗和健康体检服务;对医疗卫生人员给予关爱,为医疗卫生人员缴交社会保险费,鼓励购买商业保险,允许职业暴露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同时,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知情权,在接受突发事件调遣时,《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和救治方法等。
加强事后应急处置和救济关怀
《若干规定》从三个方面加强了职业暴露事后应急处置和救济关怀。一是规范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部门或人员,及时处置、跟踪随访。二是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暴露诊疗流程指引,帮助发生职业暴露伤害需要诊疗的医疗卫生人员,更准确快速找到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三是做好职业暴露事后救济和人文关怀,配合协助申请工伤待遇,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予以妥善安置,适时开展心理干预疏导,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强化防护工作监管和法律责任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防护义务并做好督促整改、开展信用监管的职责。法规还保障了医疗卫生人员投诉、举报权,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疫苗接种服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大立法亮点】
率先界定概念
《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从立法层面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职业暴露的损害情形,对损害类型进行划分。
在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首先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的范畴,并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概念进行界定,这是此次专项立法的重要前提。为此,《若干规定》将易于发生职业暴露的各类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群体都纳入保障范围,并结合职业暴露岗位风险高低,将医疗卫生人员所从事的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种类作逐项列举。同时,还首次将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学理概念法制化,相应明确具体损害类型。
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
在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审议中,各方普遍认为,具备职业暴露防护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是医疗卫生人员有效防范职业暴露伤害发生的关键所在。因而,开展职业暴露防护培训、考核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若干规定》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多维度保障培训考核工作落实到位。一是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具有参加培训和考核的义务;二是将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业暴露防护方面的重要职责予以强调;三是设置专款要求医疗卫生的相关协(学)会等要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宣传等工作,以充分发挥相关行业组织在这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提供便捷诊疗服务
在向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意见征询的过程中,许多医疗卫生人员提出,由于医疗卫生机构类型多样,很多非综合性医疗机构不具备对发生在本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进行应急检测和诊疗的能力,亟需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帮助。经调研并和主管部门深入探讨后,市人大法制委工作机构认为,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统一的处置流程指引,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的诊治通道,能够有针对性地回应医疗行业的这一呼声。
为此,《若干规定》有针对性地增设了专门条款,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考虑到各类职业暴露处置规范是处置各类型职业暴露伤害最直接的指导性措施,应当作为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的重要内容,因此,规定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暴露处置规范制定;二是明确规定,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暴露伤害的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职业暴露诊疗流程指引,及时找到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