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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坚持上班,刘某要求双倍工资获法院支持

2025-07-29 09:44:39鲁网佚名查看次数:7
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某为华某公司员工,在被派遣至毅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由华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停工留薪期内,刘某返岗上班,毅某公司按照刘某实际工作的时间发放工资,华某公司未向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刘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主张华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判决华某公司向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万余元。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首先,停工留薪期系法定的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间,该停工期间不仅包括了在医疗机构的治疗期间,还包括了工伤后恢复病情需要的合理必要期间。其次,本案中,刘某处于停工留薪期返回工作岗位进行工作,实际是在提供额外劳动,这与其在正常健康状态下提供的劳动性质不同,不应视为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而应理解为在保持原有待遇的同时,其额外工作应获得相应报酬。再次,华某公司主张刘某自愿返岗上班并主动放弃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判令华某公司向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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