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呼和浩特广大职工!《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政策须知
一、《实施细则》在个人账户改革方面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1.改革个人账户记入办法
自2022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①以统账结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2%计入;
②按统账结合缴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1月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2.扩大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由原来的个人使用扩展到家庭共济使用。
①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③探索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3.参保职工和家庭成员如何实现家庭共济?
参保人可以在国家医保APP或“内蒙古医保”APP上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业务。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家庭共济业务后,可在区内各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共济账户资金,实现了个人账户“家庭小共济”。
4.《实施细则》对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障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①在一个年度内,在职职工门诊累计报销限额由4000元提高为5000元。对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80%。
②退休人员门诊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时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原来的80%提高到85%。
二、在使用时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二)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部分基金不得抵顶年度内持卡人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
(四)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未刷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在非定点门诊统筹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等待期内门诊发生的费用;
3.住院期间的发生的门诊费用;
4.享受门诊慢特病或特殊用药待遇的;
5.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的。
(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72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可按住院统筹规定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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