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社会办医 广西非公立医疗机构或纳入医保范围
2018-11-02 10:11:52新华网佚名查看次数:399
广西下发实施意见,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
非公立医疗机构或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南宁晚报记者 叶 祯 实习生 王钰琪
昨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规范有序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广西的实际,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医疗服务领域都可以向社会资本开放。
合理布局留足社会办医床位
《实施意见》指出,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留足社会办医床位。要在医疗用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方面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
在扩大社会办医领域方面,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医疗服务领域,都可以向社会资本开放。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老年人医疗服务及临终关怀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医疗机构。
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支持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广西境内地市级城市依法设立独资医院。
符合条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实施意见》指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
同时,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落实非公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许可审批、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以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
对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条件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在统筹规划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意见》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的发展需要,放宽设备配置要求。
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
对筹建或在建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配置许可时,可提交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书面文件等规定材料后,经自治区组织专家评审,符合配置要求的,给予发放配置许可证。严格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名词解释
社会办医疗机构即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公立医疗机构或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南宁晚报记者 叶 祯 实习生 王钰琪
昨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规范有序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广西的实际,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医疗服务领域都可以向社会资本开放。
合理布局留足社会办医床位
《实施意见》指出,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留足社会办医床位。要在医疗用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方面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
在扩大社会办医领域方面,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医疗服务领域,都可以向社会资本开放。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老年人医疗服务及临终关怀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医疗机构。
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支持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广西境内地市级城市依法设立独资医院。
符合条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实施意见》指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
同时,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落实非公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许可审批、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以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
对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条件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在统筹规划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意见》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的发展需要,放宽设备配置要求。
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
对筹建或在建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配置许可时,可提交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书面文件等规定材料后,经自治区组织专家评审,符合配置要求的,给予发放配置许可证。严格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名词解释
社会办医疗机构即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