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86元
2017-11-16 09:43:58新浪佚名查看次数:550
本报讯(记者 臧首成)昨天,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南京市调整2017年度新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已正式公布,根据最新政策,新的工伤待遇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下半年增发的部分将会补发。
据了解,这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主要有: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按照最新标准,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86元,二级每月增加213元,三级每月增加193元,四级每月增加188元。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2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0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55元/月。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9元。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据了解,这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主要有: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按照最新标准,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86元,二级每月增加213元,三级每月增加193元,四级每月增加188元。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2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0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55元/月。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9元。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