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出新规
2017-03-03 10:11:08济南日报王晓菲查看次数:311
本月起,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执行新规: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出现5种行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用人单位代表不得出现6种行为。
本报3月1日讯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本月起,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执行新规,印发的《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是我省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最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
向谁申请鉴定?
5部门代表组成鉴定委员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分别承担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谁来鉴定?
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工伤职工伤情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并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
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确认后,专家组听取被鉴定人的陈述,现场查阅病历、诊断证明、医学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可以对被鉴定人进行询问和临床检查。专家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危重无法自主行动,且不能采用常规辅助手段到达指定现场参加鉴定的,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查体。
结果如何得知?
作出鉴定结论20日内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再次鉴定申请的,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初次鉴定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初次鉴定的专家查体诊断记录、鉴定意见及所作检查结论(报告)复印件,一并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于60日内作出复核鉴定结论。
对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这些行为是禁区!
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退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玩忽职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鉴定病历材料的;影响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工伤职工及其陪同人员、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终止鉴定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与伤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冒名顶替及伪造身份证件的;侵犯他人隐私或谩骂侮辱专家及工作人员等扰乱现场鉴定秩序的;对专家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的;影响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的其他情形。
本报3月1日讯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本月起,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执行新规,印发的《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是我省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最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
向谁申请鉴定?
5部门代表组成鉴定委员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分别承担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谁来鉴定?
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工伤职工伤情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并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
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确认后,专家组听取被鉴定人的陈述,现场查阅病历、诊断证明、医学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可以对被鉴定人进行询问和临床检查。专家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危重无法自主行动,且不能采用常规辅助手段到达指定现场参加鉴定的,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查体。
结果如何得知?
作出鉴定结论20日内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再次鉴定申请的,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初次鉴定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初次鉴定的专家查体诊断记录、鉴定意见及所作检查结论(报告)复印件,一并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于60日内作出复核鉴定结论。
对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这些行为是禁区!
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退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玩忽职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鉴定病历材料的;影响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工伤职工及其陪同人员、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终止鉴定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与伤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冒名顶替及伪造身份证件的;侵犯他人隐私或谩骂侮辱专家及工作人员等扰乱现场鉴定秩序的;对专家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的;影响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