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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企业拒绝赔偿 法援助其获赔5万元

2017-01-09 11:06:39中国江苏网王小明 查看次数:418
  昨天,溧阳市上黄镇坡圩村村民黄先生给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送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体贴民意”的锦旗,感谢中心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黄先生自2011年3月到溧阳市某公司工作,2015年7月31日8时,他在单位车间站在货车上配合行车工吊运圆筒时,不慎被圆筒砸伤,经诊断为右足趾1.2压砸伤等。后被溧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10级伤残。
  黄先生受伤后,公司拒绝支付工伤赔偿、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迫于无奈,他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了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建军办理。

  法庭上,该公司称黄先生受伤后一直未到公司,应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存在拖欠黄先生工资及加班加点工资的情况。蒋律师指出,黄先生2011年到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6年,双方是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证人均证明黄先生平时拿的是基本工资,其余的年终结算,并且存在加班的事实,在公司不否认黄先生实际工作天数的情况下,公司应支付黄先生剩余工资和加班工资。
  最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该公司按规定为黄先生办理工伤待遇的报销手续,并依法向黄先生赔付工伤基金赔付项目外各项工伤待遇及加班加点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5183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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