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剖腹产纱布遗留体内13年 医院被判赔46万
2016-08-03 17:29:30中安在线佚名查看次数:331
据安徽商报消息 13年前,阜阳一女子在当地一家医院剖腹产,母女平安。但自从生产后,她的腹部一直疼痛,影响了日常生活。 13年后,女子查出盆腔中有囊肿。当“囊肿”被取出时,医生发现居然是一块医用纱布。原来,当年女子接受剖腹产手术时,纱布被留在体内。女子将当年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阜阳市中院二审判决医院赔偿女子46万元。
囊肿居然是医用纱布
13年前,阜阳女子李芳(化名)在当年阜阳眼病专科医院(现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顺利产下一名健康女婴。
但没过几天,困扰就缠上了李芳。原来,术后李芳的刀口恢复不是很理想,近半个月后才拆线。当时医生向李芳解释,可能是因为她比较胖,刀口恢复慢。
回到家坐月子时,李芳还是觉得腹部疼痛难耐,只能靠吃药缓解。因身体一直难受,产假结束后李芳辞去工作在家养病。更让李芳难以启齿的是,因腹部经常疼痛,她无法和丈夫进行夫妻生活,也遭到丈夫埋怨。
2014年3月,李芳来到医院体检,被告知盆腔里有个囊肿。听取医生建议,李芳接受囊肿切除手术。
让医生和李芳吃惊的是,从李芳体内取出的“囊肿”,居然是一块医用纱布。由于在体内时间太久,早已和内脏粘连在一起。
医院被判赔偿46万
因当年医生的疏忽,导致李芳13年饱受痛苦折磨。为了讨回公道,李芳将医院告上法庭。
2015年4月,经司法鉴定,李芳的伤构成九级伤残。此外,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李芳“腹部除2001年6月22日行剖腹产及2014年3月手术外,是否做过其他腹部手术”进行鉴定,结论为:未见过其他手术痕迹。
2015年9月,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院方在为李芳实施剖腹产手术时严重失职,致使手术纱布遗留在患者的盆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推定院方有过错,并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芳经济及精神损失合计46万余元。原、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阜阳市中院对此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目前,医院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
囊肿居然是医用纱布
13年前,阜阳女子李芳(化名)在当年阜阳眼病专科医院(现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顺利产下一名健康女婴。
但没过几天,困扰就缠上了李芳。原来,术后李芳的刀口恢复不是很理想,近半个月后才拆线。当时医生向李芳解释,可能是因为她比较胖,刀口恢复慢。
回到家坐月子时,李芳还是觉得腹部疼痛难耐,只能靠吃药缓解。因身体一直难受,产假结束后李芳辞去工作在家养病。更让李芳难以启齿的是,因腹部经常疼痛,她无法和丈夫进行夫妻生活,也遭到丈夫埋怨。
2014年3月,李芳来到医院体检,被告知盆腔里有个囊肿。听取医生建议,李芳接受囊肿切除手术。
让医生和李芳吃惊的是,从李芳体内取出的“囊肿”,居然是一块医用纱布。由于在体内时间太久,早已和内脏粘连在一起。
医院被判赔偿46万
因当年医生的疏忽,导致李芳13年饱受痛苦折磨。为了讨回公道,李芳将医院告上法庭。
2015年4月,经司法鉴定,李芳的伤构成九级伤残。此外,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李芳“腹部除2001年6月22日行剖腹产及2014年3月手术外,是否做过其他腹部手术”进行鉴定,结论为:未见过其他手术痕迹。
2015年9月,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院方在为李芳实施剖腹产手术时严重失职,致使手术纱布遗留在患者的盆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推定院方有过错,并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芳经济及精神损失合计46万余元。原、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阜阳市中院对此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目前,医院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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