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 依法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
2016-07-01 11:26:19中国劳动保障报金维刚查看次数:486
最近, 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对工伤保险基金抽审结果, 将今年一季度国家审计署组织开展对17个省、35个地区在2013—2015年期间, 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 根据审计结果,被抽审地区在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方面总体情况较好, 各地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保障待遇逐步提高, 基金运行平稳安全。
工伤保险是我国5项社会保险之一,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20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覆盖范围迅速扩大, 基金收支以及累积结余不断增长, 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为广大职工编织了一张工伤保险安全网, 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方面, 目前, 我国已经形成以 《社会保险法》 为基础、 以 《工伤保险条例》 等相关法规、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 比较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在覆盖范围方面, 将制度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各类职业人群。在工伤保险发展过程中, 参保对象从早期以国有企业职工为主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 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有10多个省份还将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此外, 有的地方开展了以促进中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的专项行动, 有的地方还探索开展了家庭服务企业、 网络企业、 农村地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截至2015年末, 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2.14亿人。
针对大量农民工从事工伤风险较高的岗位工作、 但参保率较低的问题, 自2006年以来,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 “平安计划”, 重点促进全部煤矿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在此基础上,2009年组织开展 “平安计划” 二期工作, 将工伤保险覆盖到新开工建设项目, 全面推进商贸、 餐饮、 住宿、 文体、 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参保, 实现半数以上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服务业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实施 “平安计划”, 在推进农民工参保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到2015年末,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达到7489万人, 基本实现了将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发展目标。
对于建筑业因行业特点所造成的建筑企业及其职工参保难的特殊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有效地解决了建筑业职工参保难的大问题。2014年12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 安监总局、 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 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 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 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以便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将临时或后续参与施工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 也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在出台上述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参保政策的基础上,人社部从2015年4月, 开始在全国组织实施促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同舟计划”,争取在三年左右基本实现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依法保障建筑行业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不断加大, 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各地工伤保险以实行市级统筹为主, 一部分地区还实现省级统筹。 各地经办机构加强扩面征缴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到2015年, 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754亿元,支出599亿元, 分别比上年增长8.6%和6.8%; 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285亿元。
同时, 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收入的不断增长, 各地相应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了可靠保障。 2015年,全国认定 (视同) 工伤的人数共计107.6万人, 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4.2万人,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达到202万人;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到57.7万元,比2011年增长51%。
为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较平稳的条件下, 按照中央提出的关于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2015年各地适当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 按照 “总体降低、 细化分类、 健全机制” 的思路, 将原来的行业基准费率由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 同时, 将工伤保险费率从 1%下调到0.75%, 减轻企业缴费负担150亿元。2015年7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出台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重新划分了行业的风险等级, 明确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和档次的范围, 以及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机制。
此外, 积极推进工伤康复体系建设。 各地建立以医疗康复为基础, 以职业康复为特色, 以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从事适宜劳动为目的的工伤康复服务模式,并形成 “康复早期介入” 和 “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
另一方面, 根据国家审计署的上述审计结果, 也反映了被抽审的一些地方存在着工伤补偿和康复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 工伤预防费和浮动费率制度建设及执行滞后、 骗取挪用基金以及管理不规范涉及资金数亿元等问题。
不仅如此, 目前在工伤保险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目前仍有部分职业人群尚未参保或纳入制度覆盖范围, 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没有依法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部分高风险企业参保率还相对较低, 一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仍未参保。 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的情况下, 大多数地区的这类人群尚未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此外,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职业伤害, 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难以落实。 尽管 《社会保险法》 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做出明确规定, 但这项法律规定在具体实施中面临着先行支付资金难以追回 (90%的先行支付案例无法追偿)、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而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 导致上述政策难以广泛推行。 三是工伤预防工作进展缓慢。 尽管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 有所规定, 但与之相配套的《工伤预防费管理办法》由于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出台。 目前, 除了50多个城市 (地区) 开展工伤预防试点之外, 大多数地方由于缺乏有关工伤预防的具体规定, 而不便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四是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不够高, 主要以市级统筹为主, 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一些老工业基地工伤保险基金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
针对工伤保险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 “十三五” 时期应当加紧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促进法定人群全覆盖,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依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有效, 实现管理服务高效便捷。
第一, 要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要以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为重点, 继续大力推动参保扩面工作。 要全面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 “同舟计划”,并且统筹推进交通运输、 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的参保工作。 要探索建立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第二,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建立规范、 合理的费率调整机制。 要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 健全和完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机制,实行差别化、 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充分发挥费率浮动机制调节基金存量、 促进工伤预防的重要作用, 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用人单位费率进行适当浮动, 引导用人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第三, 适当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 强化基金管理。 要在各地全面推进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 加强基金风险管理, 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确保基金收支运行平稳。
第四, 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在认真总结各试点地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并出台 《工伤预防费管理办法》,为全面推广工伤预防奠定基础,切实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第五, 大力加强工伤康复体系建设。 要按照健全制度、 形成机制、 规范管理的要求, 推进多层次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规范的 “购买服务,协议管理”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形成 “康复早期介入” 和 “先康复、 后评残” 的工作机制, 并列为工伤康复的工作重点, 逐步实现将有康复需求和可能的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康复体系。
此外, 针对今年国家审计署对全国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抽查审计结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整改工作, 完善有关地区工伤保险政策以及经办管理,加强对欺诈骗保的防范、 监管以及查处力度, 规范基金管理并防止违规挪用基金, 织密织牢工伤保险安全网, 建成依法覆盖各类职业人群的、 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工伤保险是我国5项社会保险之一,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20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覆盖范围迅速扩大, 基金收支以及累积结余不断增长, 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为广大职工编织了一张工伤保险安全网, 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方面, 目前, 我国已经形成以 《社会保险法》 为基础、 以 《工伤保险条例》 等相关法规、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 比较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在覆盖范围方面, 将制度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各类职业人群。在工伤保险发展过程中, 参保对象从早期以国有企业职工为主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 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有10多个省份还将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此外, 有的地方开展了以促进中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的专项行动, 有的地方还探索开展了家庭服务企业、 网络企业、 农村地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截至2015年末, 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2.14亿人。
针对大量农民工从事工伤风险较高的岗位工作、 但参保率较低的问题, 自2006年以来,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 “平安计划”, 重点促进全部煤矿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在此基础上,2009年组织开展 “平安计划” 二期工作, 将工伤保险覆盖到新开工建设项目, 全面推进商贸、 餐饮、 住宿、 文体、 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参保, 实现半数以上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服务业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实施 “平安计划”, 在推进农民工参保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到2015年末,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达到7489万人, 基本实现了将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发展目标。
对于建筑业因行业特点所造成的建筑企业及其职工参保难的特殊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有效地解决了建筑业职工参保难的大问题。2014年12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 安监总局、 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 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 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 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以便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将临时或后续参与施工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 也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在出台上述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参保政策的基础上,人社部从2015年4月, 开始在全国组织实施促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同舟计划”,争取在三年左右基本实现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依法保障建筑行业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不断加大, 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各地工伤保险以实行市级统筹为主, 一部分地区还实现省级统筹。 各地经办机构加强扩面征缴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到2015年, 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754亿元,支出599亿元, 分别比上年增长8.6%和6.8%; 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285亿元。
同时, 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收入的不断增长, 各地相应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了可靠保障。 2015年,全国认定 (视同) 工伤的人数共计107.6万人, 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4.2万人,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达到202万人;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到57.7万元,比2011年增长51%。
为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较平稳的条件下, 按照中央提出的关于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2015年各地适当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 按照 “总体降低、 细化分类、 健全机制” 的思路, 将原来的行业基准费率由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 同时, 将工伤保险费率从 1%下调到0.75%, 减轻企业缴费负担150亿元。2015年7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出台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重新划分了行业的风险等级, 明确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和档次的范围, 以及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机制。
此外, 积极推进工伤康复体系建设。 各地建立以医疗康复为基础, 以职业康复为特色, 以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从事适宜劳动为目的的工伤康复服务模式,并形成 “康复早期介入” 和 “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
另一方面, 根据国家审计署的上述审计结果, 也反映了被抽审的一些地方存在着工伤补偿和康复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 工伤预防费和浮动费率制度建设及执行滞后、 骗取挪用基金以及管理不规范涉及资金数亿元等问题。
不仅如此, 目前在工伤保险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目前仍有部分职业人群尚未参保或纳入制度覆盖范围, 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没有依法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部分高风险企业参保率还相对较低, 一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仍未参保。 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的情况下, 大多数地区的这类人群尚未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此外,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职业伤害, 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难以落实。 尽管 《社会保险法》 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做出明确规定, 但这项法律规定在具体实施中面临着先行支付资金难以追回 (90%的先行支付案例无法追偿)、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而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 导致上述政策难以广泛推行。 三是工伤预防工作进展缓慢。 尽管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 有所规定, 但与之相配套的《工伤预防费管理办法》由于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出台。 目前, 除了50多个城市 (地区) 开展工伤预防试点之外, 大多数地方由于缺乏有关工伤预防的具体规定, 而不便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四是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不够高, 主要以市级统筹为主, 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一些老工业基地工伤保险基金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
针对工伤保险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 “十三五” 时期应当加紧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促进法定人群全覆盖,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依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有效, 实现管理服务高效便捷。
第一, 要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要以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为重点, 继续大力推动参保扩面工作。 要全面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 “同舟计划”,并且统筹推进交通运输、 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的参保工作。 要探索建立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第二,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建立规范、 合理的费率调整机制。 要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 健全和完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机制,实行差别化、 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充分发挥费率浮动机制调节基金存量、 促进工伤预防的重要作用, 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用人单位费率进行适当浮动, 引导用人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第三, 适当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 强化基金管理。 要在各地全面推进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 加强基金风险管理, 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确保基金收支运行平稳。
第四, 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在认真总结各试点地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并出台 《工伤预防费管理办法》,为全面推广工伤预防奠定基础,切实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第五, 大力加强工伤康复体系建设。 要按照健全制度、 形成机制、 规范管理的要求, 推进多层次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规范的 “购买服务,协议管理”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形成 “康复早期介入” 和 “先康复、 后评残” 的工作机制, 并列为工伤康复的工作重点, 逐步实现将有康复需求和可能的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康复体系。
此外, 针对今年国家审计署对全国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抽查审计结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整改工作, 完善有关地区工伤保险政策以及经办管理,加强对欺诈骗保的防范、 监管以及查处力度, 规范基金管理并防止违规挪用基金, 织密织牢工伤保险安全网, 建成依法覆盖各类职业人群的、 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