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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批次不合格!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通告

2025-11-21 10:09:05澎湃新闻佚名查看次数:79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检出10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饮具情况的通告告

省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10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饮具。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核查处置,现将抽检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饮具情况

(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优惠蔬果超市销售的白鸡蛋,其中甲硝唑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曲麻莱小海生鲜超市销售的多味瓜子,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百佳市场隆昌蔬菜行销售的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香日德镇都兰悦购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麻辣宽粉风味(调味面制品),其中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海泰家得乐生鲜超市销售的自制绿茶蛋糕,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

(六)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77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罗华果蔬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西芹,其中毒死蜱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青海钰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勺子(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八)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青盛宫牛肉面馆使用的鸡蛋碗(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九)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大通新福客隆优选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大白菜,其中毒死蜱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十)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会贤早餐店销售的油条(自制),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

二、特别提醒

广大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

2.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详情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领域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桂圆经营企业核查控制情况

经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桂圆系西宁市城北区渝城果业批发部2025年8月4日从河南农美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计30件(约为24斤/件,含包装箱重量),进购价为165元/件。该批发部索证索票齐全,产品来源可追溯。截止核查当日,该批次桂圆以批发方式全部销完,各批发商以零售方式全部销完,未保存购买人信息,故无法召回。法定期限经营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因河南农美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属于本地管辖。2025年10月10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因当事人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并如实提供所购进食品的进货来源及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原标题:《11批次不合格!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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