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被流浪狗撞伤,算工伤吗?
潮新闻客户端 通讯员 何云芳 嘉兴政法融媒体中心 徐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途中被流浪狗撞伤是否属于工伤?近日,嘉兴市南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案件。
案情回顾
王阿姨是某口腔公司员工。一天下班后,她驾驶电动车在回家途中行驶至小区附近小路时,两只流浪狗突然从路边冲出,与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王阿姨倒地受伤。急诊诊断王阿姨头皮血肿、面部裂伤、创伤性牙损伤、鼻骨骨折等。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阿姨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随后,王阿姨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王阿姨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然而,口腔公司对此不服,以王阿姨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存疑、交警部门认定王阿姨无责任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王阿姨是否符合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
首先 ,根据王阿姨的打卡记录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可以证实王阿姨的中午下班时间为11点30分,事故发生时间为11点48分,属于其下班时间。王阿姨的居住地址距离该小区的东北门较近,事发当日王阿姨沿着小路进入小区东侧门口道路,属于上下班路线的合理范围。
其次,案涉事故发生在停车场通行道路上,因流浪狗突然冲出,王阿姨驾驶非机动车无法预见,其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属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王阿姨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可认定为其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最后,因工伤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即使存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对是不是工伤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口腔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口腔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本案事故符合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形,属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意外事故受伤的,职工不承担事故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官提醒,“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平正义原则,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所作出的一种延伸,也是对职工的一种保护,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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