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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 迁户口可一次转走养老金

2014-09-18 08:34:51厦门日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1295

    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都可转移接续,即养老关系转移时,可一次性转走个人账户余额,避免参保人员重复参保,多缴费的情况。

    昨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养老金政府补助部分将提高。
    养老金政府补助部分的具体变化为:参保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譬如您选择200元的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就是4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与现行的政策相比,政府补贴每个档次都增加了5元,而且最高档的补贴额度从现行的75元提高至100元。
    《意见》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一举措让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养老保险上更加灵活,也不用担心在甲城市交了养老金,到乙城市不能用的情况发生。不过,如果您已经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了,无论您是否迁移了户口,您的养老关系都不能转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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