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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个体司机工伤猝死 没社保没合同谁担责

2014-05-14 14:14:23北晚新视觉本站编辑查看次数:1021

2014年5月12日讯,去年8月5日早晨,司机刘立(化名)驾驶大客车,拉着来自无锡的游客驶入八达岭长城游览区。在停车场里,他感觉身体不舒服,还来不及说什么话,突然一头栽倒在地。当民警和120急救车赶到时,刘立已经停止了呼吸,病发到死亡大概间隔10分钟。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刘立家属可一次性获得约539100元的工亡补助金。

 

 

但刘立的情况却相当特殊:这辆车“挂靠”在某汽车租赁公司旗下,即本案被告,而刘立受雇于车主,他和租赁公司并未签订工作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悲剧之后,刘立的女儿能否获得赔偿?

 

猝死无人赔 险些出乱子

 

刘立去世得极为突然。事发当天的7点20分,他驾驶的京A牌照大客车刚驶入景区停车场,熄了火,突然脸上显出难受的表情,倒地片刻就失去了知觉,被120送往延庆医院时已经死亡。经查,从病发到死亡,他只经历了短短10分钟。

刘立的女儿小茹在家人的陪同下来京为父亲处理后事。她说,起初,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出面接待,并且亲自安排了住宿等事宜。“这时候我的小姑曾经留了个心眼儿,拍下了照片。”事后,当双方对簿公堂时,小茹提交了这样一张照片。

但是很快,租赁公司开始否认他们和刘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方面表示,真实车主只是“借我们公司的名称做大客车的分期贷款”,客车是挂靠的,死者与公司之间没有关系。

在这期间,刘立的家属们情绪激动。虽然他的户籍是在贵州省,但刘立本人却应当算是不折不扣的北京人:他的家庭在当年支援三线建设时去了贵州,后来就留在了当地。但在北京大兴的原籍地,亲戚朋友还是有不少。起初,几十名亲友将矛头指向了当日租车的旅行社,险些闹出乱子。

在这个当口,京悦律师事务所刘正赫律师接受了死者家属的委托。刘律师说:“了解情况之后,先赶紧劝告死者的亲属们保持冷静,不要做违法的事情。毕竟这样的劳动关系认定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

 

仲裁未受理 起诉至法院

 

按照法定程序,去年11月27日,小茹首先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是很快就收到了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死亡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继承人无权提出此项申请请求”。按照此种观点,如果是劳动者生前与用人单位存在财产方面的纠纷,那么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与此相关的财产权利,但是,已身亡的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利,并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继承人无权提出此项申请请求。

刘正赫律师对此持有不同观点: “劳动关系带有明显的身份属性,不具有财产性,非可继承遗产范围。但是,工亡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变相的成为了处理工亡赔偿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深层次原因是为最终获得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和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的工亡待遇赔偿,诉讼目的并非为保护死亡劳动者生前的身份性劳动权利。从这一终极诉讼目的出发,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相应的诉权,符合当事人的诉讼期望,有利于保护死者生前的相关权益,也符合当前强化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主导思想。”

“诉讼是为了对权利进行救济,而不是为了限制权利的救济甚至是剥夺救济机会,只有在保障正常维权通道畅通的情况下,才能避免发生其他极端行为。”刘正赫说。

接到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小茹向西城法院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法院立案庭经过慎重考虑,同意受理此案。

 

大客车归属 成唯一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便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存在一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是既然小茹要求确认父亲和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需要提交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我们证据中,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死者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正赫律师说。本案中,因死者刘立生前独自在北京工作生活,家人对其工作情况并不清楚,以致于事故发生之初连死者的工作单位都无法确定,加之死者生前曾与其他司机共同居住在集体宿舍,当死者家属得以进入死者住处时,几乎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或者信息,就证据而言对原告一方非常不利,唯一可以确定的只有死者驾驶的涉案大客车登记于被告名下。

为了核对出车卡上的车辆与租赁公司的关系,承办此案的法官联系了上面所有被记录的人员,并要求他们全部到西城法院协助法庭调查,庭审一共进行了三次。

按照汽车租赁公司的说法,刘立所驾驶的车辆是由车主本人“挂靠”在公司旗下,从事实上来讲并非公司的车辆。而且一般而言,存在挂靠关系的车主应该每年向公司缴纳一笔挂靠费,但由于这名车主本就与租赁公司有其他经济往来,而且还欠着公司的钱,所以一直没有交过挂靠费。没收到钱,还要为他的员工承担责任?租赁公司认为,这是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即使是挂靠 公司也要管

 

“2006年,最高法院曾经向各地下发过一个专门针对挂靠司机问题的回复意见。”刘律师说,这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在最高院发出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某些具体问题的答复中也并不起眼,但是对于刘立的家属,这份文件就成了杀手锏。

刘正赫律师说,最高院作出的这种答复,都是在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某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无法作出准确判断,需要最高院给予解释的时候,才会发出。“这也能看出,类似的问题在国内其实已经存在过,只是没有太引人关注而已。只是我们的专业就是劳动纠纷,所以对所有政策法规都比较熟悉。”

他告诉记者,根据最高院的意见,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运营主体的法律责任。挂靠车主所聘用的司机,如果出现工作伤害,挂靠单位必须要承担责任。“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客车租赁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资质,而个人是无法获得上述资质的。因此这种挂靠本身就是违法的。对于大客车的运营,国家本身是有很多监管的,成立汽车租赁公司也是需要很多资质的。而挂靠就非常随意,它可以成功地避开国家关于资质的要求。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规范对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明确其法律责任,就等于是在法律上鼓励公司多吸收个人经营的挂靠车辆,一旦发生事故或者工伤,反而谁都不管了,完全避开了政府和法律的监管。因此,本案中由汽车租赁公司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今年3月21日,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刘立所驾驶的涉案大客车与租赁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而挂靠是此类车辆从事运营的必要条件。“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综合其他证人的证言,法院认定,刘立自2013年2月至8月5日期间,与租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租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

 

工伤赔偿案 维权实在难

 

本案自去年8月5日事故发生之日至今,已历时9个多月,目前第一阶段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还处于二审阶段,暂时还未收到二审法院开庭通知,待二审审结之后,如果终审认定死者刘立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紧接着将向西城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任何一方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还有可能就工伤认定问题经理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如果能够认定刘立的猝死为工伤,那么死者家属还需要就工亡赔偿问题再行向汽车租赁公司提起劳动仲裁,有可能又经历一个漫长的“一裁两审”程序,即便最后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工亡赔偿的请求,要想获得赔偿,可能还需要经历执行程序,对死者家属而言,整个过程确实十分漫长而艰难。

实践中,工伤赔偿案件的程序冗长,一些用工不规范的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作伤害事故之后,往往以逃避责任的态度处理问题,整个程序走完耗费2-3年是比较正常的情况,即便最后劳动者胜诉,在长时间的纠纷解决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早已无资产可供执行,或者劳动者已因无钱医治而错过了最佳的救治时机。工伤赔偿救济程序过于冗长,导致了劳动者维权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显著。

 

律师简介:刘正赫 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佳劳动法专业律师”,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学术秘书、理事,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刘正赫律师具有丰富的劳动法培训经验和劳动纠纷处理经验,曾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曾任职于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在基层工会法律服务、集体协商、职工维权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服务经验,现担任十余家大型企业工会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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