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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卫福部规划“人工生殖法”草案 拟开放代孕

2013-12-17 17:47:19厦门晚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28

  

■台“卫生福利部长”邱文达(左)与“健康署长”邱淑媞(右)昨天到“立法院”就“人工生殖法”进行备询。


   【核心提示】
   代理孕母借的只是子宫不是卵子,肚里的孩子与她没有血缘关系。怀孕期间,她如果不想生了,也可反悔。
   本报综合消息 台湾长期面对低生育率问题,医界估计岛内育龄22至40岁的人口中,高达30万人可能不孕。据台媒报道,台湾“卫生福利部”昨天在“立法院”表示,现已规划“人工生殖法”草案,倾向开放“代理孕母”制度,代孕将采取无偿方式,强调“子宫不会成为买卖工具”。
  

 采取无偿方式
   补偿费设上限


   “代理孕母”制度在台湾讨论了9年都还未开放,目前代理孕母制度在台湾仍属不合法。台湾“卫生福利部健康署长”邱淑媞昨天宣布,“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已送进“卫生福利部”,倾向开放代孕制度,规定孕母须为台湾籍且生过小孩,不可提供卵子,代理次数以3次为限;且基于互助精神,必须是无偿方式。
   邱淑媞强调,“互助”才是“代理孕母”开放的宗旨,子宫不会成为买卖工具;代孕虽采取无偿方式,但不孕者可提供代孕者交通、营养等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会设定上限,避免金钱报酬成为代孕诱因。
   邱淑媞说,因子宫直接或间接因素导致不孕的夫妻,只要精卵的其中之一来自夫妻即可找人代孕;为避免代孕者与胎儿出生后有亲权争议,草案规定代孕者不能提供卵子,如果夫妻精卵皆无,则不考虑纳入代孕范围;至于不孕夫妻与代孕者若有亲属关系,目前并无设限。
  

不用老公同意
   中途有权反悔


   邱淑媞说,“代理孕母”年龄应介于20到40岁,且不需配偶同意就能代孕;代孕过程如果出现危害身体因素,可人工流产;草案也给予代理孕母反悔权,在怀孕期间,有权可以终止怀孕。
   此外,如果胎儿在产前被诊断出有缺陷,原父母放弃亲权但“代理孕母”坚持要生,基于人权不会强迫人工流产,孩子生下来由“代理孕母”领养,若无法领养则由台当局协助。
   台“卫生福利部长”邱文达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让代孕者与代孕子女不能有血缘关系。“卫生福利部”民调显示,近七成民众认为应开放代理孕母技术,亦有逾八成认为应限定特殊情况的代孕并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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