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图说: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CCTV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意见内容强调“从严惩治 从严执法”,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意见》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突出,这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了解各种情况,对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惩治性侵害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益经验和举措,经反复研究论证,分别审议通过了本《意见》。
《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意见》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一些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疑难问题予以明确,属于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进一步统一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思想认识,提高惩治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水平。
《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意见》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34条,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的内容:
(一)依法及时发现和制止性侵害罪行。
《意见》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意见》第10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性侵未成年人的罪行在第一时间内能够被发现和制止,避免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见》第33条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因后顾之忧而选择一味容忍,以致受到更大的伤害。
(二)严厉惩处性侵害幼女行为。
幼女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发育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且一旦遭受性侵害,会给其一生幸福蒙上阴影,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以强奸罪为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要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意见》第19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