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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雇主手机获刑10年:二审改判2年

2012-12-29 10:18:16中原网-郑州晚报admin查看次数:716

“保姆偷天价手机”案再审有果

法院认定所偷手机价值属“数额较大”

刑期从10年改为2年,罚款3000元

昨天,备受社会关注的保姆张芸(化名)偷手机案再审有果,法院认为,“张芸对于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盗窃的物品累计属于数额较大,故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偷了部手机

一审被判刑10年

去年10月份,经熟人介绍,48岁的张芸来到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

去年12月2日7时许,张芸起来做早饭,发现门口鞋柜上放有一部银灰色的翻盖手机,便“拿”走了,随后,藏在主人家楼下花园里苏先生自建的萝卜窖里。

当天上午9时许,苏先生起床,见鞋柜上的手机不见了,四处寻找,也没找到。

于是,苏先生报了警。

据苏先生说,这部诺基亚VERTU奢侈手机是他去年9月1日花6.8万元买的,还拿出了发票为证。

张芸随后被批捕。

庭审时,张芸始终认为她偷走的那部手机最多也就2000多元,她怎么也想不到手机会如苏先生说的值6万元。

今年6月27日,一审法院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定张芸所偷的手机属“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社会热议量刑过重,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出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很多法律人士和网友都表示量刑过重。随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郑州市中院有关办案人员接受采访时说,一审原判在以下方面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人对所盗窃的手机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问题;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以上问题,对准确认定本案事实、正确量刑均有重要影响,依法发回原审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

再审:刑期减了8年,判刑2年,罚款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下旬,张芸经人介绍到苏先生家当保姆。同年12月2日7时许,张芸将苏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VERTU手机盗走。后张芸被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张芸供认了盗窃手机的事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万元。另查明,2011年11月初,张芸盗窃苏先生岳父存放于苏家的金戒指1枚。经鉴定,该金戒指价值8162元。

法院认为,张芸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财物实际价值达68162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该手机外观无明显特征显示其高额价值,结合张芸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2000多元”属实。故张芸对于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其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应当按照其主观故意的内容确认盗窃数额。故认定张芸盗窃财物累计属于“数额较大”。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相关链接

天价葡萄案

2003年8月7日晚,在北京市打工的商水县谭庄镇农民李连朋、李高尚等4人来到一葡萄园偷偷摘食葡萄,临走时又摘了一编织袋抬着回去,路上被当地警方发现。谁知,他们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经北京市物价局评估,涉案的23.5公斤葡萄价值为11220元。该葡萄一时被人们称为“天价”。北京市海淀区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李高尚、李连朋等3名民工执行逮捕(其中一名被处15日行政拘留)。

该案审查起诉期间,由于存在较大争议,公诉机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听取专家等各方意见,决定对葡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关按照“市场法”对葡萄价格的鉴定结论为376元。2005年2月21日,3名民工已先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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