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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费 个人负担不超过1元

2012-08-01 11:20:46海峡导报admin查看次数:655

福建出台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导报讯 (驻福州记者 杨文)昨日,福建省卫生厅对外发布消息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我省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从今天起,我省村卫生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将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其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在3-6元/次,其中个人负担不超过1元,其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按照方案,我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选择一个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增加选择1所。在乡村医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遴选确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所名单。

    我省明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应满足以下条件:用房和基本设备应达到建设标准,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实行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三室分开”,基本诊疗设施齐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支出有凭证,公共卫生服务有记录,疫情有报告,新农合管理有台账,药价比其他诊所低。同时,业务用房性质为村集体提供或者租赁性质的优先纳入实施范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疗技术和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的乡村医生优先纳入实施范围。

    方案要求,在村卫生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选择不少于50%的村卫生所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要进一步完善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确保具备条件的村卫生所按中标价采购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到2013年第一季度,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所基本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建立并完善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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