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要求,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运行机制。近期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务院医改办联合印发《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应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合作,规范运作、持续发展,强化监管、改进服务等基本原则。要求各地严格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一是坚持自愿,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均有合作意愿;二是商业保险机构应取得健康保险业务资质;三是商业保险机构网络应该健全,具有完成委托经办任务的一般条件;四是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并且提供相关支持。
《指导意见》对参与经办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委托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委托经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严格基金监管。要求在经办过程中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注重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信息管理优势,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参合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补充商业健康保险。要求各地继续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行为的约束。要求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和委托经办费用。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委托经办的运行机制,继续坚持和完善新农合公示和信息公开等制度,鼓励、引导参合人员参与新农合管理。同时,文件对退出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有利于提高新农合经办的服务意识,改进经办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对商业保险机构而言,有利于提高其开发非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能力,有利于满足农村居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有助于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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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制度
新农合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自2003年试点,特别是2009年深化医改以来,筹资水平快速提高、保障能力稳步提升、管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呈现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截至2011年底,全国参合人口达8.32亿。2012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将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且不低于6万元。
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对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方面改革全面推进的重要历史时期,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管理上,也必须不断创新体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能力和效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从新农合制度发展来看,部分地区从新农合试点开始就开展了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的探索,如河南洛阳、江苏江阴、福建晋江、广东番禺等地,特别是去年郑州市全市成功转型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服务,这些都积累的有益的经验。同时,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必要对现在各种不同的做法予以引导和规范,促进商业保险机构积极有序地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
二、《指导意见》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领导批示要求,2010年7月—10月,卫生部会同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河南洛阳、福建泉州、广东广州调研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制度经办情况,认真总结委托经办的经验和做法。2010年12月23日,在广州联合召开专题会议,交流各地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业务的经验。并同时委托相关专家开展研究,启动文件起草工作。
2011年5月,卫生部会同保监会召开文件起草研讨会,并修改完善了文件初稿。2011年9月—2012年4月,就文件稿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了卫生部规财司、政法司、医改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医改办及相关专家的意见,于近日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