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最低要罚500元
卫生部公布新细则,我市业内人士认为仍将存在执行难
22日,卫生部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 据悉,原来的实施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另外,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新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共场所禁烟,本报曾多次报道,并得到政协委员联名支持。其实,早在1995年,我市就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实施了《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但由于执行难,16年来受罚个人寥寥无几。如今,公共场所禁烟是否能随着新细则的实施落到实处,昨日,记者就此采访我市有关部门。
“公共场所禁烟,不再只是各地地方法规,而是上升到全国性法规,这是一个突破。”厦门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科副科长颜淼水说,我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这次修订实施细则,表明了卫生部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 “这次修订,从很多环节上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
不过,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卫生系统人士表示,实施细则虽然涉及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但只是一个实施细则,效力有限,执行起来有困难。“室内公共场所的定义是什么?办公室包括吗?电梯算不算交通工具?”据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的,其中,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里对公共场所的定义为宾馆、饭馆、旅店等七大类28项,不包含“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