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600元一天病房,是静养还是解恨?
司法鉴定方认为不合理,不予支持
肇事司机阿伟翻看被撞者小付的住院记录:“监护重症病房1天425元、一级护理病房13天650元床费、三级护理病房33天990元床费……”翻到最后一页时吓了一跳:小付最后20天康复期住的是优质病房,每天需要花费600元,单单这20天就花了1.2万元。
这是住着休息还是住着解恨?阿伟申请司法鉴定,结果证明这笔费用真的不合理。目前,海沧区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该案件。
【争议】
康复期最后20天入住优质病房,花了1.2万元
小付家在贵州农村,在厦门海沧打工。今年5月22日中午,她被包装制品公司驾驶员阿伟驾驶的小货车撞伤,随即被送往长庚医院治疗。
出院后,小付将阿伟、包装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海沧区法院。被告有许多疑问,但意见最大的还是住院费中的优质病房费用。
阿伟说,小付一开始住在每天425元的监护重症病房,病情好转后,先转进每天50元床费的一级护理病房,后是每天30元的三级护理病房,这些费用都是合理的。然而,最后一张住院单赫然写着,优质病房每天600元,而且一住就是20天。
阿伟认为,这笔总计1.2万元的住院费不合理。为此,他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认为,1.2万元的住院费属于不合理费用。
小付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
【鉴定】
入住优质病房需患者自愿病情好转没有必要
为什么最后20天入住优质病房?小付提供了长庚医院今年9月15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嘱”一栏写着“患者住院期间早期烦躁不安,需静养”,她说,她是在医院的安排下才入住每天600元优质病房的。
鉴定人说,优质病房是设施条件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次病房,这种病房是为了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自愿选择,不得强行安排。
根据费用清单,小付刚住院时的病情比较严重,但是经过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后,很快脱离了危险,入住一级护理病房说明病情趋向稳定,入住三级护理病房说明病情已经减轻并且生活能够自理,此时的患者已经不需要入住优质病房。
至于医嘱,鉴定人说,《诊断证明书》是小付起诉后过了一个多月才提交的,鉴定时没有收到这张证明书。即使遵医嘱需要静养,根据小付的病情,病房只要相对安静即可,普通病房中也有单人间,不一定要在优质病房中才能静养。
【说法】
怀疑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赔偿义务人可提出异议
法律人士说,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填补损失。《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然而,法律同时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和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
法律人士说,这是为了避免受害人转嫁伤病之外的医疗费,通过限制,指明医疗合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