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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规:任何人不得禁止妇女公开哺乳

2010-11-09 11:59:48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852

    据“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9日三读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妇女在公共场所哺乳,若有人违反,可处6000元(新台币,下同)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也明定,“政府”机构、公营事业、铁路车站、航空站、捷运站及百货公司、零售量贩店达一定面积者,都须设置哺乳室,让喂母乳的妈妈不再发生找不到地方哺乳的窘境。

    该草案明定,总楼地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政府”机关和公营事业、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铁路车站、航空站和转运站、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百货公司与零售式量贩店,必须设置哺乳室。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也明定,应设哺乳室而未设者,若限期未改善,处6000至3万元罚款,可连续罚。 

    此外,妇女在公共场所公开哺乳时,任何人不得以该处已有哺乳室等设施为由,要求妇女前往特定处所哺乳,若有人违反,可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前项行为人若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该公共场所负责人也要处以相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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