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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精神病史不得任职幼儿园

2010-11-02 12:06:24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873

  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卫生部、教育部日前下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如上规定。

  根据“办法”,从本月起,招收6岁以下儿童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每收托150名儿童须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该“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将于今日起正式施行。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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