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基本医保“城乡一体化”
城乡居民“同城同权”,4个险种之间可“流通”和“转换”,参保人员减负约1.51亿元
本月起,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居民“同城同权”,医疗待遇实现了均等化。今天上午,这一重大政策——《关于完善城乡居民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
经测算,《意见》出台后,每年可减轻参保职工约1亿元的医疗费负担,减轻参保外来员工1500多万元的医疗费负担,减轻参保居民3600多万元的医疗费负担,合计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约1.51亿元的医疗费负担。
据悉,截至2010年6月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24.07万人,扣除铁路、电力行业职工参加省医保统筹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
但在制度建设的发展过程中,我市逐渐形成了城镇职工、外来员工、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和大学生“六大板块”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同险种之间形成“壁垒”,城乡之间的基金不能有效“流通”,制度之间的衔接不能顺利“转换”,给参保者带来不便。这种二元结构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市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意见》的出台,使城乡居民可以在相应的险种之间进行“流通”和“转换”,能够让广大参保人员从城乡一体化的医保政策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更多的便利;标志着我市城乡一体化的医保政策已提前完成国务院下达的3年医改任务,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意见》明确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医保基金,归并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通过将“四个板块”的基金合并为“一个板块”的基金,扩大了基金的调剂范围,进一步增强了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
另外,此次《意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按照城乡一体化“同城同权”的基本要求,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了医疗待遇上的均等化。
《意见》还将实现乡镇卫生院挂钩扶持管理,并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从而让农村参保居民和城镇居民一样,能就近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明日可拨打12333 咨询医保“城乡一体化”
明天(周五)下午3点-5点,市劳动保障局城乡医疗保险处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将就《关于完善城乡居民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中的相关问题,接听12333专线,欢迎广大市民拨打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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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门诊 降低个人负担,500元内基本药费报销
城镇职工医保:首先是在职、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从原来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3%,分别调降至4%、2%。
以2010社保年度为例,在职、退休人员从原来的2916.48元、1093.68元分别降低至1458.24元、729.12元,参保人员的负担分别减少了1458.24元、364.56元。
同时,大幅调降了起付标准以上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部分的个人自付比例,从原来的15%调降至8%,个人减少350元的负担;医疗费满5000元、不满10000元部分,从原来的6%调降至4%,个人减少100元的负担;医疗费满10000元部分,从原来4%调降至2%,费用越高,减轻的负担就越多。通过差别化的报销政策,鼓励参保人员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
个人医疗账户使用完后,到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38家公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并可抵付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
以2010社保年度的退休人员为例,门诊起付标准为729.12元,如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到上述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的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支付,该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在抵扣500元后,只要再支付余下的229.12元后,就可以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段。
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500元调降至1000元;并加大了门诊统筹医疗费的报销力度,适当降低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医疗费的负担水平,特别是大幅降低了较高医疗费用段的个人自付比例,进一步通过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差别化的医保报销政策,合理引导城乡居民就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到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并可抵付门诊起付标准1000元的医疗费用。即该参保人员在抵扣500元后,只要再支付余下的500元,就可以进入满1000元、不满5000元的医疗费用支付段。
住院 降低起付标准,最高减负700多元
统一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标准,并降低了参保人员(未成年人和大学生除外)的个人负担。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以2010社保年度为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从原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2187.36元)、4%(1458.24元)和2%(729.12元),城乡居民分别从原来的5%(1882.80元)、3%(1093.68元)和1%(364.56元),统一调降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1458.24元)、2.5%(911.40元)和1%(364.56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分别减少负担729.12元、546.84元和364.56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分别减少负担364.56元、182.28元和0元。
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统一调降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911.40元)、1.5%(546.84元)、0.5%(182.28元)。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在职参保人员的基础上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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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调高至10万元
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统一调高至10万元,提高了3万元,提高的额度是历年来最高的一次。
通过此次政策上的调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可以分别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从2010社保年度起,参保居民发生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通过建立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加以解决,提高了城乡参保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的保障水平,完善了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外来从业人员 连续参保两年以上统筹支付门诊费用最高1000元
外来从业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提高。从2010社保年度起,外来从业人员连续参保6个月内的,门诊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从100元调整至200元;6个月以上2年以内的,从200元调整至400元;2年以上的,统一调整至1000元。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原连续参保达到5年的外来从业人员,才能纳入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现下调为连续参保两年以上的,就能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大额医疗费保障待遇;并将其在门诊和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由原来按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90%提高到100%。通过大幅度提高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缩小外来从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职工医保待遇之间的差距。
个人账户 购药和体检额度可合并由个人统筹调剂使用
《意见》还扩大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功能。首先是个人医疗账户的购药额度和体检额度可以合并,并由个人统筹调剂使用,利于参保人员合理使用个人账户额度。其次是个人当年度未使用完的购药和体检额度,可和下一社保年度的额度累加使用,扩大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额度。另外,将个人医疗账户累计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转入到个人健康综合子账户,由过去主要用于本人医疗费支出、购药和体检的功能进一步拓展延伸,具体额度和支付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