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医保接续有新规
2010-07-03 09:05:47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997
7月1日起实施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新农合参保人员到城镇就业、农民工返乡以及城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三种情况下如何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做了规定。同时,为逐步打破地区壁垒和城乡分割,实现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协调发展。
文件规定,各地对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
同时,暂行办法对加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提出要求。一是明确个人在参保中的义务,要求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责任,明确由经办机构负责传递参保(合)凭证信息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三是提出要加强部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