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问:国家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有何规定?
市医改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首先选择配备基本药物,并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治疗的一线药物首先选择使用。
有关部门将制定不同规模、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并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情况。为满足患者需要,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问: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完成后是否保持不变?
市医改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如有以下几种情况,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我国疾病谱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问: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是否各自进行采购?
市医改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机构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费用也要经招标确定。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由各地确定。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形成全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