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返款下降,65岁按养老金4%划入、65岁以上按8%划入,可行吗?
自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起,全国各地区都在大力落实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改革,据不完全统计,其中包括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山东、福建、四川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已经相继实施了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
比如说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各地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
其次,山东省发布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定,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2022年年底前,将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部分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保持不变。
2024年1月起,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另外四川省发布的《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将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职工医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制定实施改革政策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
换句话说,此次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改革,其中涉及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的医保金划入比例都将进行统一,部分地区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月平均金额的2.8%确定,部分地区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部分地区按照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
相比较往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医保金的划入比例,部分退休人员发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的改革,使得自己个人医保账户每月医保金的划入比例降低了?
这也就导致部分退休人员抱怨说:随着退休人员年龄的增长,去医院的次数也会越来越多,为什么个人医保账户计入标准不升反降?能不能统一按照65岁以下划入4%、65岁以上划入8%,这样才能体现出对高龄老人的倾斜照顾?
按照上述情况来看,退休人员反映的个人医保账户计入标准的改进,对于年龄日益增加的老年人来说,确实存在“不厚道”的现象。毕竟退休人员随着年龄的增长,首要面临的问题就是身体素质的下降,届时在医疗方面的支出也会与日俱增,这样的担心实属正常。
那么,退休人员个人医保账户计入标准,统一按照65岁以下划入4%、65岁以上划入8%,按照年龄档次划分个人医保账户计入标准,可行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此次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在此之前很多地区的门诊费用是不能享受报销的,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同时,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因此,按照上述情况来看,退休人员个人医保账户计入标准,统一按照65岁以下划入4%、65岁以上划入8%,明显不符合此次改革的初衷,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第一、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报销比例上已经明显倾向于高龄退休人员。
第二,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改革,目的是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首先,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实施,全国各地区在制定改革措施的同时,已经在报销比例上向高龄老人倾斜,提高高龄退休老人的报销比例,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扩大医疗保障的受益人群,同时也能避免医疗保障的浪费,让退休职工能够切实享受到医保报销所减轻的经济压力。
其次,如果仅仅是单方面地提高退休人员个人医保账户计入标准,统一按照65岁以下划入4%、65岁以上划入8%,这仅仅是提高了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障的普惠式原则相违背。
医疗保障建立的目的是给老百姓减轻经济负担,解除后顾之忧,承担构建和谐社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任。
因此只有让更多的老百姓,切实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惠民政策,这样才能体现制度的公平,进而吸引更多的老百姓参与进来,保证医保基金的长久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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