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
湖北日报讯 (记者汪子轶、通讯员郭姗姗)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将从12月1日起全面推进“明码标价”。11月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医疗商品和服务均应明码标价。
过去,我省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问题。该办法明确了省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均应通过触摸显示屏、电子显示屏、公示牌等载体,在门户网站、计费科室等处进行公示。
《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时,应当公示或告知分级护理制度,包括护理级别、护理内容、收费标准等价格信息;医疗救护服务应当事前告知救护车费、出诊费、院前急救费等收费标准;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全面、准确告知服务对象,严禁过度诊疗、混合标价或捆绑收费。
该办法还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的价格费用清单内容。门(急)诊和住院治疗应当为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书面或电子自助查询式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每日费用清单和住院总费用结算清单,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数量、金额等;住院每日费用清单数据应至少留存至医疗服务对象出院后满三个月,住院总费用结算清单数据应至少留存至医疗服务对象出院后满六个月;实施医疗手术服务时,医疗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医疗服务对象或其手术签字人告知拟治疗方案、手术名称、药品名称,所涉医用耗材的产地、生产厂家、使用数量、使用部位等信息;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服务,只需提供病种收费标准、超普通标准床位费等在内的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