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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我的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2022-10-19 16:19:28本站本站编辑查看次数:141

记者 刘一诺

2016年4月10日,潍坊市昌乐县某织带有限公司职工滕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潍坊市昌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7年5月22日滕某被昌乐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5月7日经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9级。

根据工伤认定结果,滕某要求某织带有限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某织带有限公司则认为这两项应该由社保部门支付,滕某多次与某织带有限公司沟通无果后,反映到昌乐县信访局。经了解双方均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2022年1月21日,昌乐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县信访局转交来的这起纠纷。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双方对滕某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都没有争议。用人单位已经依据法院判决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社保部门却拒绝支付滕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部门为什么拒绝支付呢?带着问题,调解员先后走访了用人单位、县人社局等多个单位。通过走访调查,发现了关键问题:滕某工伤保险缴纳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

谁给缴纳的工伤保险?

滕某入职后,某织带有限公司按照聘用时“缴纳社保”的承诺按时给滕某缴纳社保。滕某出现工伤后,已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获得了某织带有限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564元、2016年3月和4月的工资3202.68元、返还养老保险保证金1000元和社会保险费垫付款5720元的赔偿。滕某在申请调解前,曾多次到某织带有限公司协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发现给滕某缴纳工伤保险的并非某织带有限公司,而是某织造有限公司。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调解员经走访调查发现,在工伤认定中,滕某被县人社局以某织带有限公司职工认定工伤。而发生工伤期间,滕某工伤保险缴纳单位是某织造有限公司。某织带有限公司承认没有以本公司的名义给滕某缴纳保险,而是以某织造有限公司名义给滕某缴纳的。

工伤赔偿谁负责?

滕某认为,某织带有限公司以某织造有限公司名义给她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缴纳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她也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由某织带有限公司负责。

某织带有限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照法院2018年的判决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后公司与滕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滕某与某织带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同时某织带有限公司已为滕某缴纳了社保,所以滕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保赔付。

调解员给当事双方分析了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滕某以某织带有限公司职工认定工伤,但是滕某工伤保险缴纳单位是某织造有限公司。根据以上规定,滕某因工伤保险缴纳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导致工伤待遇无法落实,滕某的损失应由某织带有限公司承担。

赔偿金额怎么定?

自滕某2018年知晓其权利被侵害时至2022年1月调解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调解员耐心给滕某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并提醒滕某超过了诉讼时效,她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如果某织带有限公司执意不赔偿,她也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当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并说明了在此次纠纷中,对于错过诉讼时效,失去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滕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某织带有限公司主动担当,因工伤保险缴纳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导致滕某工伤待遇无法落实,某织带有限公司主动表示认可调解员建议,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对于调解员的责任划分均无异议。

滕某在某织带有限公司工作时月工资为2000元,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776元,调解员根据相关规定计算,滕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8432元。


根据双方各自责任,调解员提出了40000元的赔偿建议。经过调解员合法合理引导,双方最终同意。某织带有限公司表示希望通过调委会转账的方式支付。最终,通过调委会支付,某织带有限公司将40000元一次性赔偿给了滕某。滕某也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纠纷至此圆满结束。

本案是典型的因以其他公司名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引发的工伤保险纠纷案例。在本案调解纠纷中,调解员按照“调查走访、明法晰理、合理定额”的思路,步步为营,扎实推进,用自己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双方的认可,从而始终掌握了调解主动权。通过普法宣传、明法晰理,让某织带有限公司主动担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让某织带有限公司认识到它以某织造有限公司名义给滕某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应当支付滕某工伤保险待遇;让滕某了解到错过诉讼时效,失去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调解员提出合法合理赔偿金额,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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