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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2022-09-28 11:21:49本站liming查看次数:135

【编者的话】

对于消费医疗行业来说,民营医疗机构居于主导地位,而医疗机构的设立是新事业的开始。作为医疗机构设立过程中,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是被投资人直接无视,还是根本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为后期发展埋下隐患?

本文对于医疗机构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给予初步分析和梳理,诸多且具体的问题需要在每一个案件中给予解决。

 01

医疗机构类型的选择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由于诊所是备案,无需审批,所以一些投资人选择将医疗机构的类型选择为诊所。

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专业的临床⼯作;(三)省、⾃治区、直辖市卫⽣计⽣⾏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地⽅各级⼈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申请;法⼈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申请;个⼈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申请;两⼈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共同申请。

必须提示的法律风险是:诊所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针对城市个体行医申办者(即城市个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的执业资格的审查与许可,其与城市个体诊所申办者具有人身依附性,且只能由其代表该城市个体诊所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城市个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亦只能由城市个人诊所申办者申请登记。

所有,对于医疗机构类型的选择需要基于医疗机构及事业的定位、未来发展、现实条件等各种因素,选择合适的类型。

02

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等,其中公司又可进一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应的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

有些投资人从税收优惠的角度或者是方便管理的角度,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此,提醒各个类型市场主体组织的法律责任承担不尽相同。

个体工商户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自然人的法律权利义务是一体的,也就是说自然人需要承担个人工商户所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后的五年内仍有对其对外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即便是一人的有限公司,股东仍然负有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法律义务,避免财产混同,被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风险;

有限公司成为最多选择的可行组织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卫生健康委对于将市场主体与行医资质的相互对应,一般存在先有《营业执照》,作为申请医疗机构的开办单位;或者先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市场主体行医资质备案两种不同做法。

03

行医资质能否取得

由于医疗机构的审批有当地政府规划或者内部政策调控等因素,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会得到审批。所有在筹备医疗机构时,需要事先对于拟使用的物业条件、当地卫健委的政策等可行性进行事先了解和沟通。孙律师就有客户遭遇此情形,进退两难。

04

出资实缴不足

现行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认缴制,没有现实缴纳的紧迫感,投资人往往选择 一个金额较高的注册资本,在未来的时间段再行实缴,忽视了其中隐含的法律风险。

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如果采取违法手段追求较高的组织形态,则面临需要发起人补足出资,缴纳罚款,以及承担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公司可能面临罚款、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建议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切忌拖延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可根据资金情况,用变通的形式暂时开展业务,等资金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注册变更。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资本认缴制度下,没有必要夸大注册资本,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减少股东应出资对企业产生的负债。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要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未来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以及企业与投资者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贪小。

05

出资未实缴的法律风险

出资是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权益划分的依据来源。如果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公司承担对外债务时,经债权人起诉法院可能会认定股东认缴资本出资加速到期。

在公司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通过审计确定是否抽逃出资。出资人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等。

06

出资形式的选择

公司法规定货币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货物、知识产权等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变更权属登记。

对于劳动出资,虽然公司有规定,但是如果存在债权人以出资未实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被认定补交的法律风险。

出资人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用限制的股权出资,容易导致出资无效、债权到期后无法实现、债权价值不合理估算等风险。

07

股权代持

对于存在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基础,只是对于股权代持协议双方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由于公司法对于股东的权利义务需要在公司章程记载并且在市场监管部门内登记,所以并不具有公司法上的效力。待公司以后事业发展后,存在纠纷的风险。

08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企业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企业行为,由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就企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而这种情况往往是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产生。但无论是法定代表人本人还是企业均应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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