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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普:工伤复发怎么办?

2022-09-19 15:30:57本站liming查看次数:17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学瑞 滨州报道

实际工作中,一些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工伤复发的风险。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等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根据《关于实施##_FORMAT_LT_##工伤保险条例##_FORMAT_GT_##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有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补交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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