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已有1000余名“小时工”参加工伤保险
大小新闻客户端8月25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刘晓阳)外卖小哥、快递员、家政工……如何更好地保障我市日益增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权益?我市人社部门全力支持和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不仅保障了员工的权益,也为企业保驾护航,化解或分散用工风险。截至8月20日,我市已有1000多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
哪些人员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凡是从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的人员,都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根据我市出台的《关于烟台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在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中查找“企业非全日制工伤参保(中台)”功能,根据实际用工时间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以及终止参保登记手续。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按照什么标准参加工伤保险?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要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总额高于(低于)我市最高(最低)月缴费基数的,按最高(最低)月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则不需要缴纳保险费。
当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工作单位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与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办理终止用工手续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责任编辑: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