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追偿到位
2019-04-09 10:25:29人民网佚名查看次数:1663
王先生生前是北京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服装生产部负责人。由于该公司并未给他参加工伤保险,导致王先生在交通事故身亡后,公司未支付工伤赔偿。2017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社保中心依法先行赔付,并出具追偿书向该公司追偿。因不服《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书》及行政复议的结果,该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获悉,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43.6万元已退回社保基金。至此,北京市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全额追偿到位。
据介绍,2010年6月,王先生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赴外地考察联系服装加工业务。回京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烧伤死亡。随后,王先生的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经终审判决,该公司应向王先生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万元,并按照每月756.18元的标准支付王先生之子自2010年7月起至18岁期间的抚恤金。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始终未支付上述钱款。
2017年4月,王先生的亲属向朝阳区社保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经催告无果后,2017年8月15日,朝阳区社保中心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万元、王先生之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9.27万元,共计43.62万元先行支付给王先生亲属。
2017年9月12日,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书》,要求该公司偿还该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不服追偿申请行政复议,随后朝阳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的《追偿书》。
因不服《追偿书》《决定书》,去年1月,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王先生的家人已就交通事故从该公司获赔人身损害赔偿75.54万元,朝阳区社保中心在此基础上仍向其支付社保待遇,造成重复赔偿,要求撤销《追偿书》《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朝阳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作出《追偿书》,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社保经办机构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追偿权,既是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维护和管理,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的强化。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记者郭强 通讯员李婧 秦文柏)
据介绍,2010年6月,王先生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赴外地考察联系服装加工业务。回京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烧伤死亡。随后,王先生的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经终审判决,该公司应向王先生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万元,并按照每月756.18元的标准支付王先生之子自2010年7月起至18岁期间的抚恤金。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始终未支付上述钱款。
2017年4月,王先生的亲属向朝阳区社保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经催告无果后,2017年8月15日,朝阳区社保中心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万元、王先生之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9.27万元,共计43.62万元先行支付给王先生亲属。
2017年9月12日,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书》,要求该公司偿还该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不服追偿申请行政复议,随后朝阳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的《追偿书》。
因不服《追偿书》《决定书》,去年1月,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王先生的家人已就交通事故从该公司获赔人身损害赔偿75.54万元,朝阳区社保中心在此基础上仍向其支付社保待遇,造成重复赔偿,要求撤销《追偿书》《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朝阳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作出《追偿书》,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社保经办机构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追偿权,既是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维护和管理,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的强化。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记者郭强 通讯员李婧 秦文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