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危害大,工伤待遇不能享
2018-11-13 10:10:22永州新闻网佚名查看次数:409
永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周序跃 王芳春)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依法维持了永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判决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同时给醉酒后从事公务活动的人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张某是江华县烟草公司某烟草站的站长。2016年5月26日上午,张某前往其辖区的烟农家指导水灾后生产自救等相关事宜,中午张某在烟农家吃中餐时有饮酒情形,5月26日下午4点左右,张某驾车将烟农的受灾情况的有关资料送往江华县烟草公司,途中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5.7mg/100ml,属于醉酒情形。
事后,张某家属以张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死亡为由向永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永州市人社局审查后认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5.7mg/100ml,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据充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醉酒或者吸毒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张某家属不服,先后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张某家属的上诉,维持永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
该案给所有因工外出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醉酒和吸毒是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因此,因工外出期间应当严守工作制度和纪律约束,在工作时间不应饮酒,更不应醉酒。工作时间饮酒不仅违反中央和地方工作日禁酒的有关规定,也会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张某是江华县烟草公司某烟草站的站长。2016年5月26日上午,张某前往其辖区的烟农家指导水灾后生产自救等相关事宜,中午张某在烟农家吃中餐时有饮酒情形,5月26日下午4点左右,张某驾车将烟农的受灾情况的有关资料送往江华县烟草公司,途中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5.7mg/100ml,属于醉酒情形。
事后,张某家属以张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死亡为由向永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永州市人社局审查后认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5.7mg/100ml,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据充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醉酒或者吸毒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张某家属不服,先后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张某家属的上诉,维持永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
该案给所有因工外出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醉酒和吸毒是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因此,因工外出期间应当严守工作制度和纪律约束,在工作时间不应饮酒,更不应醉酒。工作时间饮酒不仅违反中央和地方工作日禁酒的有关规定,也会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