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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农合”将与居民医保并轨

2018-05-11 09:19:52新华网佚名查看次数:404
  2019年1月1日起,在城镇职工医保外,南京市原先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依据城乡统筹、保障公平原则,全市293万人将实现同城、同标、同待。昨天下午,南京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解读市政府刚刚出台的《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记者了解到,对原新农合参保人员来说,整体水平提高程度高于原城镇居民。

  扬子晚报记者 董婉愉综合两个原政策就高优化2017年2月28日,市政府印发《南京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在全市域范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3个时间节点推进整合:2017年6月底前整合管理体制,2018年1月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19年1月起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原两项制度30多项政策中有近20项差异化政策,按照就高优化原则,在综合测算后拟全部统一就高设置,如统一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统一住院、血友病门诊、精神病门诊等保障待遇;增加生育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保障待遇;提高统一基金支付上限并建立连续缴费年限激励机制,同步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待遇等。

  贫困群体针对性倾斜保障
  《办法》对部分群体针对性倾斜精准保障。将保留并统一80岁以上老人门诊、住院倾斜政策;重大疾病及基层部分手术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政策;艾滋病免费用药等。保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9大类困难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助,并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差异较大政策综合平衡
  老百姓感受最直接的三项门诊政策重点整合:统一门诊统筹待遇,保障日常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建立门诊高费用补偿政策,在门诊统筹待遇基础上,对高额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进一步补偿;提升门诊大病待遇,重点保障恶性肿瘤、血透、腹透等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基础上,将血友病纳入门诊大病保障范围,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种待遇。
  “新农合”药品扩大两倍
  《办法》明确今后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全市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在校大学生等,执行分类分档缴费,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办法》中把城乡居民与职工医保的目录范围实现了统一。参照城镇职工医保,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特别是国家新增包括肿瘤靶向高费用药等361种药品,对原新农合人员来说,药品从1000余种扩大到近3000种,保障品种与范围显著加大。

  保大病,报销最低提高15%
  门诊大病在原城镇居民基础上新增三类病种,原新农合人员预计实际报销比例将提高15%—40%。
  市政府办公厅同步出台《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在全市域范围实施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在已享受城乡居民门诊大病和住院待遇、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支付50%—70%(城乡居民),60%-80%(城镇职工),不设报销上限。
  为方便城乡居民就医,原新农合与原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全市定点医院增加到1000多家,遍布城乡各个街镇、社区(村)。
  两个政策人群
  缴费标准如何并轨?
  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老年居民缴费标准为10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650元/人·年;其他居民缴费标准为10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8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570元/人·年;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7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570元/人·年;大学生缴费标准为69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570元/人·年。
  参加原新农合人员的缴费标准调整情况为:老年居民、其他居民缴费标准为10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1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740元/人·年;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6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740元/人·年。
  南京市人社局负责人解释,明年执行新政后,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一增、一降和一补原则:增是指每年缴费标准会按照正常的增长机制;降是指不增加参保人员缴费负担,如在原居民医保中,“学生儿童”个人缴150元/年,而原新农合中“学生儿童”缴260元/年,新政将原新农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也统一为150元;补是指原居民医保中“其他居民”个人缴480元/年,原新农合“其他居民”缴310元/年,这部分差额,将由财政实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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