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怎么认定? 这六种情况都算
2017-12-07 10:13:11新浪佚名查看次数:353
员工上班途中出车祸,单位却说她不是公司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厂里做事受伤,厂方称职工是用工厂的机器干私活,申请撤销了工伤认定;离职七年了查出了职业病,前东家不承认是工伤……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借口会不会被法院采纳?看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或许能找到答案。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唐丽香
案例 1
离职7年后查出职业病
男子获赔43万多元
已经从煤矿离职七年,却被查出患上了尘肺病,向“老东家”索赔反被告上了法庭。近日,郴州市嘉禾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最终判令煤矿赔偿劳动者43万余元。
李某是郴州人,2007年1月开始,他在嘉禾一家民营煤矿从事井下作业工作,2008年1月与煤矿终止了劳动关系后,再未接触过粉尘工作。
2015年3月,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时被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职业病,2015年6月,被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5月,被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李某向该煤矿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要求,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煤矿支付李某各项工伤待遇47万余元。该煤矿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李某与煤矿在2008年1月就已终止劳动关系,他早已不是煤矿的员工。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离岗时,煤矿没有组织李某进行离岗体检,李某所患煤工尘肺二期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四级伤残,应依法享有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煤矿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长期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诊断费共计43万多元。近日,李某顺利拿到了迟来的工伤保险赔偿。
案例 2
工人在车间被机器所伤,单位否认是工伤
在公司做事受伤后,木工李明(化名)因为工伤认定一事迟迟没能放下心来。他先是被认定为工伤,其后被公司向人社部门申请撤销,为此他状告人社局,近日,长沙中院二审宣判该案,维持了一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原判决。
2015年10月,李明应聘到浏阳一家木业公司做木工。2016年3月25日下午,他在车间机器上开料过程中,被弹回的模板打中肚子,随即被同事送往医院。
二十多天后,木业公司向浏阳人社局提出了李明的工伤认定申请,随后浏阳人社局认定了工伤,并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了字。
然而半年后,木业公司向人社局提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李明自带木材、利用休息时间及机械设备为自己制作床靠背而受伤,不属于工伤。该公司还提交了员工的证明及通话记录。此后,浏阳人社局对李明进行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明不服该决定书,起诉到浏阳市法院。浏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木业公司两次向浏阳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从而导致认定李明受伤时间是休息空闲时间还是正常工作时间自相矛盾;浏阳人社局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是相关证人证言、电话录音、订单明细表等证据,而这些证据之间亦相互矛盾。法院判决撤销浏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一审判决后,该案第三人木业公司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近日,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3
上班路上被车撞伤,公司却称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公司上班半年后,在上班途中被摩托车撞骨折,公司却称不是工伤,因为她不是公司员工。该公司起诉王婷(化名),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确认了劳动关系,人社局因此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又把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娄底中院二审确认工伤认定有效,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
2014年12月,王婷经人介绍到娄底某公司做销售,并协助人事主管做人事工作,没有签合同,没买社保。2015年5月的一天,王婷上班路上在单位门口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她需伤休6个月。就在王婷想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公司告知,她与公司没有签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还起诉王婷,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但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同时,当地人社局做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王婷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人社局。
娄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婷是该公司职工,在其去公司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人社局在受理王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程序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到娄底中院,娄底中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这六种情况可认定工伤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六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受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家人居住地等。”刘明补充。此外,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情况,可以视同为工伤。
而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等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有的员工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或是精力不集中造成自己受伤,一般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情况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刘明说。
员工认定为工伤后,如果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将由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给员工。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唐丽香
案例 1
离职7年后查出职业病
男子获赔43万多元
已经从煤矿离职七年,却被查出患上了尘肺病,向“老东家”索赔反被告上了法庭。近日,郴州市嘉禾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最终判令煤矿赔偿劳动者43万余元。
李某是郴州人,2007年1月开始,他在嘉禾一家民营煤矿从事井下作业工作,2008年1月与煤矿终止了劳动关系后,再未接触过粉尘工作。
2015年3月,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时被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职业病,2015年6月,被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5月,被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李某向该煤矿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要求,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煤矿支付李某各项工伤待遇47万余元。该煤矿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李某与煤矿在2008年1月就已终止劳动关系,他早已不是煤矿的员工。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离岗时,煤矿没有组织李某进行离岗体检,李某所患煤工尘肺二期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四级伤残,应依法享有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煤矿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长期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诊断费共计43万多元。近日,李某顺利拿到了迟来的工伤保险赔偿。
案例 2
工人在车间被机器所伤,单位否认是工伤
在公司做事受伤后,木工李明(化名)因为工伤认定一事迟迟没能放下心来。他先是被认定为工伤,其后被公司向人社部门申请撤销,为此他状告人社局,近日,长沙中院二审宣判该案,维持了一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原判决。
2015年10月,李明应聘到浏阳一家木业公司做木工。2016年3月25日下午,他在车间机器上开料过程中,被弹回的模板打中肚子,随即被同事送往医院。
二十多天后,木业公司向浏阳人社局提出了李明的工伤认定申请,随后浏阳人社局认定了工伤,并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了字。
然而半年后,木业公司向人社局提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李明自带木材、利用休息时间及机械设备为自己制作床靠背而受伤,不属于工伤。该公司还提交了员工的证明及通话记录。此后,浏阳人社局对李明进行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明不服该决定书,起诉到浏阳市法院。浏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木业公司两次向浏阳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从而导致认定李明受伤时间是休息空闲时间还是正常工作时间自相矛盾;浏阳人社局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是相关证人证言、电话录音、订单明细表等证据,而这些证据之间亦相互矛盾。法院判决撤销浏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一审判决后,该案第三人木业公司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近日,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3
上班路上被车撞伤,公司却称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公司上班半年后,在上班途中被摩托车撞骨折,公司却称不是工伤,因为她不是公司员工。该公司起诉王婷(化名),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确认了劳动关系,人社局因此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又把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娄底中院二审确认工伤认定有效,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
2014年12月,王婷经人介绍到娄底某公司做销售,并协助人事主管做人事工作,没有签合同,没买社保。2015年5月的一天,王婷上班路上在单位门口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她需伤休6个月。就在王婷想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公司告知,她与公司没有签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还起诉王婷,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但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同时,当地人社局做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王婷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人社局。
娄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婷是该公司职工,在其去公司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人社局在受理王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程序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到娄底中院,娄底中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这六种情况可认定工伤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六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受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家人居住地等。”刘明补充。此外,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情况,可以视同为工伤。
而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等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有的员工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或是精力不集中造成自己受伤,一般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情况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刘明说。
员工认定为工伤后,如果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将由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给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