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调整2017年度工伤保险“三项待遇”
2017-10-09 09:53:19鄂尔多斯日报佚名查看次数:26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受伤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三项待遇”的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310元,二级伤残人员增加292元,三级伤残人员增加275元,四级伤残人员增加258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7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3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0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138元/月,其他亲属增加103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38元。通知还规定,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标准执行本调资政策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受伤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三项待遇”的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310元,二级伤残人员增加292元,三级伤残人员增加275元,四级伤残人员增加258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7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3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0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138元/月,其他亲属增加103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38元。通知还规定,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标准执行本调资政策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