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跨地区派遣 发生工伤怎么办
2017-09-22 09:52:06番禺日报佚名查看次数:419
许某于2012年6月14日入职清远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并于当日签订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合同第二天约定许某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工作,派遣期从2012年6月14日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同第五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许某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2012年9月14日12时40分左右,许某在电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电焊时不慎触电,掉进装有稀硫酸的药水罐内导致受伤。后经清远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法认定为工伤,鉴定结论是许某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六级,生活自理障碍无级。由于许某是在清远市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标准低于广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请问:员工许某被跨地区派遣,发生工伤后能否要求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即广州的标准进行赔偿呢?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吴磊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还是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
首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本案中,许某与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为许某的用人单位。许某被派遣至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即广州为许某参加社会保险。而劳务派遣公司仍然在清远为许某参加社会保险,明显存在违法事实的。
其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在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许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许某少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劳务派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许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7326.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3663.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069.2元。在此,吴律师提醒大家,劳务派遣用工有严格的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各自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忍气吞声,应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吴磊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还是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
首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本案中,许某与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为许某的用人单位。许某被派遣至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即广州为许某参加社会保险。而劳务派遣公司仍然在清远为许某参加社会保险,明显存在违法事实的。
其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在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许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许某少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劳务派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许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7326.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3663.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069.2元。在此,吴律师提醒大家,劳务派遣用工有严格的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各自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忍气吞声,应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