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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伤

2017-09-21 09:33:24南宁日报佚名查看次数:325
  【案情】2016年12月24日下午,岑锐明按照广西银宇航空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安排,驾驶电单车外出送票。出门的时候,岑锐明身体并没有出现异常,也没有听他反映身体有何不适。当日16时左右,路人发现他晕倒在壮锦小区路边,已经不省人事,路人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8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是猝死。
  2017年6月25日,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谢荣根在凤凰路9号湖畔书院工地2号楼2单元14层工作,刚开始他一直在正常地工作,时不时还与同事谈笑风生。没想到,12时30分许,同事意外地发现他倒在工地不省人事,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送到医院时,医生证实谢荣根已无生命体征,死亡原因是猝死。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负责人点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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