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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鸽“飞过 留下N个工伤问题

2017-08-24 10:10:43工人在线高哲查看次数:360
  今年第13号台风“天鸽”于8月23日12时50分前后在广东省珠海南部沿海登陆,登陆时风力14级(45米每秒)气压950百帕,为2017年以来登陆中国的最强台风。8月23日晚间在广西境内减弱为热带风暴级,并将于今天(24日)傍晚前后在我国云南省和越南交界地区减弱为热带低压。

  台风过后,除了给我们留下一片狼藉外,还留下几个工伤问题。

  问:上下班途中,遇台风发生伤害,属于工伤吗?
  答:视情况而定。
  一、如果走路上下班,被大风刮倒致使受伤;或雨天路滑摔倒;或被洪水冲走溺亡;或遭遇被台风刮倒的物体(含树木)砸伤(亡),这些情形不属于工伤。这种伤亡,可向负有责任的主体追究侵权责任。
  二、如果是骑自行车或坐公交车或自驾车上下班,在途中因台风导致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遭遇被台风刮倒的物体(含树木)砸伤(亡),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问:上下班途中,遇台风时,参与抢险救灾导致伤亡;休假期间抢险救灾受伤,属于工伤吗?
  答:视同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是不是见义勇为,应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

  问:新闻记者在台风中采访时发生意外伤亡,属于工伤吗?
  答:属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如果因树木倾倒、花盆坠落、高空坠物等原因导致受伤,除了主张工伤待遇外,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问:劳动者履行职责参与抢险救灾后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答:有争议。有司法判例表明,我国以《工伤保险条例》为基本法律依据而建立的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所保护的是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因此,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但是,如果在履职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则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规定,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保安亭被台风刮倒,致值班的保安员受伤害;或者工地工作人员被吹倒的机械砸伤(亡);工作人员因厂房、机器倒塌受伤(亡)的,这些情形,属于工伤吗?
  答:属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劳动者因工外出办公事,突遇台风,导致伤亡的,属于工伤吗?
  答:属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劳动者早退回家,突遇台风,导致伤亡的,属于工伤吗?
  答:一般不属于,但不是绝对。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因早退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会被认定为工伤。法院一般会认为,员工早退虽属于违纪,但只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并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给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早退虽违反企业内部规定,但也应视为合理下班途中。

  问:劳动者请假外出看病,突遇台风,导致伤亡的,属于工伤吗?
  答:对这种情况,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因为自身身体不适而外出看病,属于因私事外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亦不属于“下班途中”,所有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为了身体状况好转后继续工作而请假看病,因病请假去诊治与继续工作间具有关联性,且办理请假手续经单位批准而外出,在看病途中受伤害显然与工作原因有关,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

  但是,2013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引发的《关于职工请假外出看病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纪要》指出,“江顺英在工作中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在公司没有医务室的情况下,向生产负责人请假一小时外出到医院去看病,故其请假外出一小时看病这一事由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考虑到其请假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当认定其请假外出一小时属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鉴于江顺英请假外出目的是看病,医院应为其第一目的地。从公司到医院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因此,江顺英在请假规定的一小时内,从公司去医院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并致其死亡,符合修订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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