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被打伤,算不算工伤?
2017-07-28 10:24:05凤凰网段艳查看次数:431
徐晓与丈夫张强在同一家建设工程公司上班,两人上晚班时,在工作场地巷道内遇到另一职工王某。因之前的个人纠纷,王某与张强发生争执并厮打,徐晓在劝架过程中,被王某打伤。事后,徐晓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她觉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对其他职工打架予以劝告制止的行为,是工作职责,因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可是公司不承认,人社部门经调查后,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她很困惑。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军认为:徐晓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劝架受到伤害,但她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职责是服从公司管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不承担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安全保卫之责。
其夫张强与工友因琐事发生殴打,徐晓前去劝阻的行为,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同时,徐晓劝架行为,实际上是不希望自己的丈夫与他人打架,也不希望其夫受到他人伤害,本质上是为了维护丈夫的利益,是一种“私”利,不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亦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她觉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对其他职工打架予以劝告制止的行为,是工作职责,因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可是公司不承认,人社部门经调查后,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她很困惑。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军认为:徐晓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劝架受到伤害,但她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职责是服从公司管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不承担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安全保卫之责。
其夫张强与工友因琐事发生殴打,徐晓前去劝阻的行为,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同时,徐晓劝架行为,实际上是不希望自己的丈夫与他人打架,也不希望其夫受到他人伤害,本质上是为了维护丈夫的利益,是一种“私”利,不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亦不应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