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工伤 >> 查看内容

是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2017-07-17 09:26:30合肥在线-合肥日报方偲·查看次数:406
  案例:孙某是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7月14日17时10分,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与肇事车主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2011年10月31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该电子有限公司认为,孙某距离上班时间还有4个小时,并且其当天骑车行驶的路线也不是上班必经之路,因此不承认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公司分别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被受理机关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决定。最终,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公司遂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具体来说就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途中。本案中,孙某的夜班时间是当日23时,这与事故发生时间19时10分虽然相差近4个小时,但为了保证夜间路上安全和准时上班的需要,该电子公司上夜班的职工通常都是提前来到公司,并在员工宿舍休息,且已经形成了惯例。而孙某正是当日提前去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孙某的提前上班行为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规定时间、必经路线”的限制,上下班路线不具备唯一性,而是赋予职工对上下班路线的选择。该电子公司将上班路线限定在必经路线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更不能以此就推断出孙某不是在上班途中。因此,孙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家提醒:劳动者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上班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688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