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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超时”认定工伤 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2017-06-06 13:24:32滨海时报佚名查看次数:441
  近日,市民王女士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工伤赔偿的相关问题。据王女士说,她的先生李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前不久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当时公司方面索要了病历等相关材料进行工伤认定,该公司表示认可李某受伤一事属于工伤,但还需要进一步的认定。但是,事后王女士在咨询此事的进展时才知道公司根本没有将申请材料提交,也就是没有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致使其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非常不负责任,她要求公司进行赔偿,而公司方面则表示会尽量补救,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咨询公司应否进行赔偿?

  法治滨海律师团: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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