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退休年龄 受了工伤谁负责?
2017-05-11 14:18:02广州日报王其琪查看次数:448
56岁的狄阿姨在东莞一家公司打工时受伤,但工厂未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赔偿,狄阿姨遂向法院起诉工厂要求支付工伤待遇。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为,狄阿姨过了退休年龄,与工厂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但仍可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遂判决工厂支付狄阿姨工伤待遇款5万多元。工厂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鞋材厂打工时受伤
2015年3月,当时已56岁的狄阿姨在大朗镇某鞋材厂打工,月薪2500元。8月14日,狄阿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于10月1日出院。
同年10月,狄阿姨以劳务关系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她工作的工厂,要求工厂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7万多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同年11月,狄阿姨被评为伤残等级九级。狄阿姨随后向社保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12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狄阿姨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鞋材厂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狄阿姨进厂时已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狄阿姨与工厂之间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狄阿姨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予以支持,依法计算为5万多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狄阿姨虽因工受伤,但并无安监部门对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作出认定,故狄阿姨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工厂需支付狄阿姨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5万多元。
工厂不服,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为,狄阿姨过了退休年龄,与工厂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但仍可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遂判决工厂支付狄阿姨工伤待遇款5万多元。工厂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鞋材厂打工时受伤
2015年3月,当时已56岁的狄阿姨在大朗镇某鞋材厂打工,月薪2500元。8月14日,狄阿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于10月1日出院。
同年10月,狄阿姨以劳务关系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她工作的工厂,要求工厂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7万多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同年11月,狄阿姨被评为伤残等级九级。狄阿姨随后向社保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12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狄阿姨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鞋材厂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狄阿姨进厂时已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狄阿姨与工厂之间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狄阿姨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予以支持,依法计算为5万多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狄阿姨虽因工受伤,但并无安监部门对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作出认定,故狄阿姨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工厂需支付狄阿姨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5万多元。
工厂不服,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