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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领取民事赔偿 社保拒赔工伤保险

2017-03-06 14:34:29楚天都市报聂丽娟查看次数:429
  昨日洪山区法院发布2016行政审判工作白皮书,2016年,洪山区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22件,分别属于行政登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监督领域等,该院披露了一起工伤保险诉讼典型案例。

  2014年3月,武汉男子万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同年5月,经万某家属申请鉴定为工伤。2015年2月,万某妻子、母亲和儿子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社保部门认为事故方赔付的费用高于申请的工伤待遇标准,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万某的家属向洪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山法院行政庭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2015年2月1日新修改实施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9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该实施办法第53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据此,去年洪山区法院最后判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原告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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